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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工商局查处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发表日期:2016-04-25 17:15:25    访问人数:923    来源:本站原创      
摘要:

大姚县工商局查处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网络虚假宣传案

 

【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大姚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天猫商城销售的羊肚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函。经大姚县消费者协会调查,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天猫商城开设的“XX旗舰店”在销售羊肚菌、块菌、松茸、竹荪、牛肝菌等食用菌的宣传用语中均出现治疗疾病用语,其中消费者投诉的羊肚菌宣传用语为:“羊肚菌性平、味甘、具有益肠胃、消化助食、化痰理气、补肾、壮阳、补脑、提神之功能,对脾胃虚弱、消化不良、痰多气短、头晕失眠有良好的治疗作用,羊肚菌有机储含量较高,具有强健身体、预防感冒、增强人体免疫力的功效”。该羊肚菌属于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生产,委托大姚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营销,双方签订有网店运营托管合作协议,网络营销的宣传用语为大姚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策划制作,产品宣传及营销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由大姚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20151020日,大姚县消费者协会通过调解,大姚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消费者隋X X双方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151020日,大姚县工商局对大姚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其在互联网天猫商城销售的系列野生菌宣传图片、宣传用语进行截屏保留,其法定代表人张XX予以认可。对其销售的实物羊肚菌进行检查,该羊肚菌注册商标为:XX,通用名称:云南山珍,产品标准:Q/DJY003 S-2013,生产许可证:QS532316010149。“XX”牌云南山珍系列食用野生菌产品外包装上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文字及图案表述。

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XX陈述:在互联网天猫商城销售的系列野生菌宣传用语引用自百度百科,出自《中国药用真菌学》及《新华本草纲要》等文献。宣传时间自20158月起,共支出宣传广告费用1500.00元。经消费者投诉后即删除了宣传广告内容。

【主要证据】

1、消费者投诉举报函3页。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天猫商城销售系列野生菌并成交的事实;

2、当事人在互联网天猫商城销售系列野生菌的网络截屏1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野生菌的广告内容、文字描述情况;

3、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大姚锦亿土特产有限公司委托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事实;

4、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5、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授权委托人杨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司信息;

7、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关于“XX旗舰店”被消费者投诉一事的情况说明,证明其公司开设网店“XX旗舰店”的事实;

8、执法人员对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授权委托人杨X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开设网店“XX旗舰店”及法律责任认定划分的事实;

9、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与大姚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网店运营托管合作协议一份,进一步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认定划分的事实;

10、大姚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身份信息;

11、大姚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12、执法人员对大姚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大姚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互联网销售大姚XX土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食用菌及支付广告费用的事实;

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加按手印。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大姚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天猫商城销售系列野生菌过程中,采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文字广告描述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处罚:罚款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