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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局2016网监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表日期:2016-11-08 16:36:52    访问人数:634    来源:本站原创      
摘要:
案例1.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某医院利用网站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件基本情况】
保山市工商局在网络监管工作中发现,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开始,在其网站(网址:www.b***yy.com)宣传每月开展妇科腔镜手术200余例的数据不真实,与实际不符;在其网站宣称某医院获得了各种荣誉资质等内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内容不真实;其网站宣称“普通无痛人流术安全认证8年0事故”的内容,实际是指原某阳光医院的数据,并非其数据,内容不真实;其网站宣称某医院为国家公立医院,实际是一级综合营利性私立医院,内容不真实。某医院同时还制作了宣传内容不真实的喷绘广告和刷品广告。经保山市工商局调查认定,某医院支付网络宣传费60600.00元,喷绘广告费用13400.00元,印刷品广告费用103960.00元。
【案例分析】
当事人发布的商业广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广告,且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广告主。当事人在自行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某医院在保山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情形,对当事人提出的减免处罚申请予以采纳,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删除已发布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
2.罚款177960.00元。
 
 
案例2.
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付某某在互联网上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案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付某某系个体工商户,曲靖开发区某米线店经营者,于2013年4月委托曲靖市麒麟区某电脑经营部为“曲靖开发区某米线店”建立了网站(网址:www.***zmx.com),在该网站上当事人冒用了未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某米线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
【案例分析】
当事人在网站http://www.***zmx.com/冒用未经登记的“某米线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冒用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于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此次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3.
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某参与网络传销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7月,当事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上认识蒋某,经蒋某介绍,填写了“联盟会员申请书”、“联盟会员事业导览”、“联盟会员事业规范”、“会员入会确认书”、“私隐政策声明”后,邮寄到INTERUSH(英达锐)公司的台湾分公司,然后进入INTERUSH(英达锐)公司的网站,申请注册为会员,输入会员号“L某F1984120”、密码后,进入到付费中心页面,输入会员ID号,确认租用公司软件的套数,提交后输入银行卡号,系统将1900元人民币折合300美金自动交到INTERUSH(英达锐)公司账户。当事人于2015年8月注册成为公司会员开始,每个月10号到25号之间交钱到公司的账户上,(当事人共交了11个月2万多元人民币)。公司规定每年的6月25日返利,返利方式是当事人介绍新会员入会浏览网页,使用公司的软件,每年公司统计盈利后就能够得到返利,返利多少是按照公司会员级别确定的,返利打在当事人的电子账户上(共返利1200元人民币),当事人把返利的钱再次交到公司账户上租用公司的软件(目前账户余额有69.26美金,折合463.14元人民币)。当事人加入的INTERUSH(英达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公司,在美国,台湾、香港有分公司,主要经营电子商务等,如视频会议、网络电话、语言学院。当事人没有持有该公司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复印件。INTERUSH(英达锐)公司有普通会员、9:9不续费、30:30铜级骨干、300:300银级、600:600金级、900:900白金级领导人。普通会员正常续费;9:9下线有18人就不用续会费;30:30下线满60人是铜级骨干,不用续会费;300:300下线满600人是银级,不用续会费;600:600下线满1200是金级不用续会费;900:900下线满1800人是白金级领导人,不用续会费。想成为白金级领导人需要不停的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以此类推。一个人可以发展多个下线。
2016年4月,当事人来到呈贡,为INTERUSH(英达锐)公司发展下线,目前是INTERUSH(英达锐)公司普通会员,上线是蒋某,发展了两个下线。2016年7月11日被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
【案例分析】
当事人参与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交待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传销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罚款1900元。
 
案例4.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站于2014年4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由当事人自行维护。2015年11月12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系统进行网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网站发布含有“西南首创唯一‘水世界’主题购物中心”、“独栋商业,作为商HOUSE的旗舰产品,绝对值得屏息期待的世界级商业王座”字样的宣传内容。经查证,当事人宣称的“西南首创唯一‘水世界’主题购物中心”,是当事人自行对西南三省进行考察后,主观上认为没有与其相似的以水为主题的购物中心,因此使用了“西南首创唯一‘水世界’主题购物中心”字样进行宣传,并无其他相关依据;“……绝对值得屏息期待的世界级商业王座”,是当事人文案写作中修饰性语言的运用,也无相关依据。
【案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指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处理结果】
1.责令改正;
2.罚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