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网络市场线上线下
一体化协同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提升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市场的监管效能,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新格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网络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的总体思路,积极适应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向互联网整体延伸的新特点、新要求,充分发挥全国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系统和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融合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内各业务条线和网络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线上线下全覆盖,各业务领域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主动适应网络市场的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健全完善规制体系建设,依法依规明确监管职责边界和权力边界,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推进网络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2.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内部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业务条线的上下联动、区域之间的相互协作,按照线上线下职能一致、业务管理归口一致,做到线上线下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实现监管职能衔接、互补和融合。
3.坚持科学监管。以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应用为技术支撑,夯实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运用全国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系统和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网上搜索、网上取证和案件查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4.坚持网络共治。以网络交易平台和行业自律为抓手,建立畅通高效执法协作、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向互联网领域整体延伸,建立顺畅高效的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网络执法办案“网监+”工作机制,形成业务领域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网络市场监管合力,实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市场线上线下协同监管全覆盖,营造开放规范的网络营商环境、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
二、协同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传销监管
对利用互联网开展传销的行为进行监测、检查、梳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网络市场商标监管
加强对网络市场商标使用行为的监测;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仿冒高知名度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商品的行为;整治网络商品交易中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三)互联网广告监管
监测各类网络市场主体发布的广告;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
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提供者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网络商品监管
组织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加强网络商品监测;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六)重点网络市场监管
依法规范线上旅游市场、农资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合同;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整治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七)网络市场信用监管
以网络市场信用监管为核心,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有效发挥失信惩戒机制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八)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
及时受理网络交易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消费纠纷;依法查处网络消费侵权行为;及时发布网络交易消费提示,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
三、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1.业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业务主管机构在日常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需要延伸到网上检查的,由业务主管机构提交网络市场监管机构组织开展网上检查,也可以由业务主管机构通过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和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开展网上检查。网络市场监管机构检查发现网络违法线索并初步核实后,提交业务主管机构组织查办。
2.网络市场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在开展日常网上检查时,应把与其他业务机构协同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检查重点。发现涉嫌网络违法线索,根据职责分工,初步核实后提交业务主管机构组织查办。
3.业务协同支持。在开展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业务主管机构为网络市场监管机构提供法律、法规等业务支持;网络市场监管机构为业务主管机构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提取、分析和证据固定等技术支持。
(二)开展专项整治
1.共同部署专项整治任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安排,充分利用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技术手段,业务主管机构与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共同安排部署年度或阶段性线上线下专项整治任务,形成线上监测、检查、比对,线下实地核实、查处的协同整治工作机制。
2.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辖区市场监管的需要,针对媒体报道、社会反映强烈、投诉举报集中的突出问题,由业务主管机构和网络市场监管机构联合发起专项整治行动。业务主管机构提供法律支持和存在问题的表现特征,会同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共同研究、制定网络搜索关键词,由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和业务主管机构联合开展线上检查。
3.归口查办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由业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查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络市场监管机构提供电子数据取证等技术支持。
(三)构建长效机制
1.建立网络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机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为载体,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对网络经营者失信行为及时进行公示;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的检查,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建立网络执法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从案源线索分析、立案、调查取证到定性处罚,按各业务主管机构职责,由具体业务人员或相关机构组成联合办案小组进行办理;对重大且复杂案件由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查办。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网络经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监督自律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自律规范,督促行业组织落实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自律管理措施,引导网络经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整合利用数据资源,认真研究网监机构和相关业务主管机构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推进经济户口数据、监管数据和案件线索互联互通;开放监管平台,推动各业务条线共同应用全国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系统和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切实提高“以网管网”整体效能。
5.建立网络消费维权机制。积极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进网络交易平台工作,督促平台健全赔偿先付、首问责任和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等网络维权制度;加大网络消费安全宣传。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省局成立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网络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技术保障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确保网络畅通,强化对全国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系统和云南省网络市场监管平台的应用,不断提升运用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的能力。
(三)队伍保障
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建设,将精通相关法律、熟悉工商业务、掌握网络技能的人员充实到网络市场监管机构,确保网监职能有效履行。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业务培训,培训要覆盖到其他业务条线;网络市场监管人员也应积极参加其他业务主管机构的业务培训,学习掌握其他工商和市场监管业务。加强对移动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VR购物、微商等电商新领域、新模式、新业态的研究,切实提高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前瞻性。
(四)经费保障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安排经费预算时应对网监工作予以充分保障,配备开展监管执法所必需的信息设备等硬件设施,确保网监技术作用有效发挥;加大网络定向监测、网络商品质量抽检等工作经费投入。
(五)法治保障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立足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细化本级网络市场监管规定,提高规制建设的质量和可操作性,为网监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附件:云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网络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重点内容一览表
云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网络市场
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重点内容一览表
业务主管机构 |
协同监管重点 |
网络市场监管机构 |
组织开展对管辖范围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搜索建档、亮照亮标、行政指导、法规政策宣传;开展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综合监管、定向监测、电子数据取证等工作;做好网络违法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
法规机构 |
审核涉及网络交易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办理网络交易执法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各级网络交易执法行为。 |
企业注册机构 |
开展对网络经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督促网站经营者在其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
企业监督管理机构 |
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
个体私营监督管理机构 |
对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做好政策咨询。 |
市场规范管理机构 |
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合同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和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行为;整治线上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推行网络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
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进网络交易平台;查处网络交易领域消费维权案件。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 |
查处网络交易中仿冒侵权、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捏造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广告监督管理机构 |
查处网络虚假违法广告。 |
商标监督管理机构 |
指导网络销售企业依法申请注册商标;规范网络销售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打击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机构 |
定期对网络购物及有关服务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分析,动态掌握辖区网络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督查、督办重要投诉举报事项。 |
信息管理机构 |
做好网络监管平台和其他业务系统对接的技术支持;保障全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
消费者协会 |
加强网络消费安全宣传,引导理性消费;发布网络消费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