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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工商局依法调查处理一起利用互联网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发布广告和产品图片的投诉
发表日期:2016-12-01 15:55:07    访问人数:461    来源:临沧市局网监科      
摘要:

  9月28日,临沧市工商局接到xx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信》,称其于2015年8月在“慧聪网”上发现有一个网店用其公司名义发布广告和产品图片,导致该公司利益受损。在此期间,该公司多次与网店管理者张某某联系未果。根据以上投诉内容,为查清事实,制止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张某某、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检查了该公司所投诉的“xx有限责任公司”网店并复制、下载了页面截图电子数据。
  经查实,2010年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张某某在互联网上申请开办网站,宣传销售本公司产品。于是,杨某某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和在网上宣传等所需资料提供给张某某,2010年3月11日张某某用该公司在“慧聪网”上申请注册了“xx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注册时向“慧聪网”上传了当时的营业执照等信息,张某某以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的名义作为该网站的联系人和维护人员。对杨某某和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该网站上的“企业身份认证”经“华夏邓白氏认证”等页面截图证明了“xx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是“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属于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网站,不是张某某的个人网站。2015年8月27日,在该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某,同时杨某某将本公司持有的所有股权转让给陆某)时,杨某某未将该网站一并移交给陆某,实属没有移交清楚的公司“资产”。
  对此,临沧市局于10月25日作出了xx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张某某在“慧聪网”上开设网店,用其公司名义发布广告和产品图片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规定,撤销了该案件,并提出了两条行政指导意见:第一,如果该公司觉得网站对公司发展有好处,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和该网站管理人员张某某交接好网站的后台维护管理的帐户、密码等手续,并跟上网站的日常维护和后期管理;第二条,如果该公司不打算保留该网站,请原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和网站管理人员张某某配合该公司,发函给“慧聪网”,请其关闭网站。临沧市局将上述调查处理情况书面答复给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后,双方均表示满意,未提起行政复议。(临沧市局网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