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排行
文件•公告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线上旅游市场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08-21 16:10:14    访问人数:864    来源:本站原创      
摘要: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线上旅游市场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19号),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网络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决定对省内网络旅游市场虚假宣传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通过对线上旅游购物、旅行社等旅游类网站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检查和案件查处,进一步规范网络旅游市场秩序,并形成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口协同配合、联合执法、线上线下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

二、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线上旅游市场中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一)整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重点检查和查处旅游购物网站、旅行社网站等下列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一是旅游购物网站利用广告,对旅游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旅行社和购物商店利用网络违规发布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是不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发布和变相发布旅游广告。是旅行社利用互联网对旅游服务价格、酒店星级、景点等进行虚假承诺。

(二)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旅行社网站发布的旅游线路中的行程单、旅游合同补充条款、告示、消费提醒等是否存在利用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行为。严厉查处购物商店利用网站、网店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行为,打击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

三、整治时间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7年8月—10月。

四、整治措施

(一)确定主要整治目标网站。省局网监处依托网络交易监管平台,运用平台的标签管理功能,对平台内的旅游购物网站、旅行社网站进行标签标注并进行聚类,发布专项行动菜单;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监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将已经掌握但未录入监管平台内的旅游购物网站、旅行社网站人工录入监管平台,纳入监管。

(二)收集违法线索。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收集分析常见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特征,依托网络监管平台和各地对线上旅游市场掌握情况,对重点目标网站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监测,形成线上监测、比对、取证,线下实地核实、查处的监管局面

(三)线下成果向线上拓展。要认真研究已发现的线下旅游市场违法经营线索和已查办的案件情况,将发现的线下监管线索与此次线上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有效衔接,高效开展线上线索发现和案件查办,夯实旅游市场监管成效。

(四)违法线索处理省局、州市局网监和市场监管业务机构要协同监管、合力整治,积极发现违法线索,并对网上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甄别,查处一批旅游违法案件。对内,属于市场监管机构业务范围的,由市场监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属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属于其他业务机构业务范围的,由网监机构根据《云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网络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的实施意见》移交到相关业务机构处理。不属于本地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对外,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的违法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处理。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监机构为办案机构提供电子数据取证等技术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网监和市场职能机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根据辖区内线上旅游购物旅行社网站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联合开展整治行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监机构应向市场监管人员开放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的使用权限,同时对市场监管人员进行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功能和操作讲解,便于市场监管人员和网监人员共同开展线上旅游市场网站检查工作。

(三)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针对专项行动整治重点,认真排查梳理,甄别相关信息,查找违法线索,找准切入点,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依法查处网络旅游市场中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总结好开展线上旅游市场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特别是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请各州市局于10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局网监处和市场处。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