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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发表日期:2014-09-01 22:12:28    访问人数:444    来源:本站原创      
摘要: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加强网络交易监管,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网络市场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网络交易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重要形式,网络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网络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各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总局近期颁布实施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全面履行网络市场监管职责,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深入广泛地学习和宣传,全面掌握《办法》精神,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坚持“服务为先、同频共振、依法行政”理念,以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大《办法》实施力度,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

  二、准确把握《办法》调整对象、管辖权限和职责分工

    (一)调整对象。对于监管范围和调整对象,《办法》明确规定适用于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网络商品交易”是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有关服务”是围绕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的一系列支撑服务,包含提供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是为其他交易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关键特征在于其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处于第三方地位。对于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如部分只发布商品信息而不发生交易过程的B2B平台,适用《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各地要准确把握上述内容,明确监管对象,避免概念混淆,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

  (二)管辖权限。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平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管辖,平台所在地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移交至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处理。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或者重大违法案件时适用指定管辖。为方便网络消费者就近投诉、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新增了对网络消费者投诉管辖的规定,明确网购消费者投诉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对案件管辖和消费者投诉作了划分。各地要按照《办法》确立的管辖原则和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确行使管辖权,切实承担管辖责任,做好网络交易违法案件查处、移交转办、协查配合和网购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工商机关网络交易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促进网络交易发展、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查处网络违法行为四个方面。涉及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竞争行为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合同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广告监管等具体职责。各级工商机关市场规范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省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注册登记、公平交易、消保、商标、广告等机构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对各类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推进工商职能业务向网络领域全面延伸。

  根据我省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实际,省工商局主要任务是拟订全省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制度和办法措施,建设和维护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建立全省网络交易主体数据库,组织指导全省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研究建立网络交易长效监管机制,协调联系和参与省级政府相关部门与网络交易管理有关的工作。州市工商局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本地区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落实和细化省局工作制度和办法措施,建立辖区网络经济户口,实施网上巡查和实地巡查,分派网络消费者投诉和违法线索,协调联系和参与州市政府相关部门与网络交易管理有关的工作。县(区、市)工商局主要任务是对辖区内的网络经营者进行监管,建立辖区网络经济户口;根据分派承办相关网络申诉、举报和查办网络违法案件等工作。

  三、贯彻实施《办法》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学习培训。省局对州市工商局贯彻实施《办法》进行培训。各州市工商局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分级开展《办法》学习培训。一方面要准确掌握《办法》具体规定,另一方面要抓好对网络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与专家辅导相结合,采取以会代训、以案说法、学习讨论、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办法》学习培训,并通过考试、竞赛、比武等形式检验学习成果。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工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积极宣传《办法》,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网络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学习掌握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增强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意识;为广大网络消费者释疑解惑,使其了解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让广大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办法》内容主旨,提升工商网监执法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推进网监平台建设和运用。省局建立与总局平台平稳对接、全省一体、功能齐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监管信息化平台和电子证据取证中心。开展各级网监平台运用培训,积极推广使用网监平台,不断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效能。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网络经营主体数据管理、网上巡查、网络交易违法案件协查、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管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等办法规定,建立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工作机制。各州市工商局要结合实际,细化各项工作制度,保障网监平台高效运行、网络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四)落实网络市场准入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允许其暂不办理工商登记,但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以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除此类自然人经营者外,禁止“无照经营”的网上经营主体存在。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按有关规定属于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上述规定,督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特别是要监督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同时,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自然人实名登记制度进行监督。

  (五)建立健全网络经营者经济户口。网络经济户口是实施网络交易监管的基础。各级工商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采取网上搜索、经营者自报、对上级下发的数据进行比对等各种方式,查清本地企业、个体工商户网站(网店)及网络交易平台设立情况,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网络经济户口建立对象是本地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异地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地第三方交易平台内设立网店的情况。

  (六)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责任义务。各级工商机关要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对申请进入平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后,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监督拟终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提前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切实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各级工商机关要将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和团购网站列为重点监管执法对象,加强网上、网下巡查,重点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等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针对网络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近年来网上出现了“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特有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据《办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八)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受理的申诉举报由网监平台自动和12315消费者投诉平台对接,并按机构职责分工进行自动分流。通过各级12315平台受理的申投诉,由各级12315指挥中心对消费者申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进行处理。各级工商局接到网络交易投诉后,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要健全网络维权体系,强化维权措施,通过督促引导网络平台经营者建立身份认证、“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内部维权客服等制度和在工商网监公众服务平台上发布网络交易消费警示等多种形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加强对网站交易规则的检查,及时纠正、消除不公平合同公示条款;积极开展网络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九)积极探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把加快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网络监管重点工作,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重点,切实抓好平台自律的指导监督工作,积极引导其完善身份认证、投诉处置调解、安全支付、信用评价、会员档案管理等制度,使网络交易的信用监管更具针对性。要将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有机地融合到企业、个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中,探索推进网络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逐步建立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建设。各级工商机关要把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作为全局工作的一个着力点突出抓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投入力度,从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特别是要配备熟悉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网监工作,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干。要不断充实人员力量,开展教育培训,加强网监队伍建设,为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各州市工商局应根据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数量规模,购置相应的网络监管专业设备和专用线路,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二)加强协作配合。网络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与竞争执法、注册登记、消保、广告、商标、信息中心等内设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工商监管资源优势和网监信息化系统作用,形成对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合力。要与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努力实现互联、互通、互动的立体监管。 

  (三)加强工作考核。要将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网络交易投诉处理情况以及涉网案件查处情况等纳入对各级工商机关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充分调动各级工商局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工作落实。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