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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6-03-04 16:43:54    访问人数:1395    来源:本站原创      
摘要: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网络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我省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大力推进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把握网络市场发展趋势和规律特点,在强基础、促发展、定规则、严执法上下功夫,厘清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我省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网络市场监管规制,推动网络市场监管法制化建设;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提升数据质量,为各级政府制定网络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法,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引导网络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逐步推动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内部协调、外部协作、跨区域协查工作机制,形成数据共享、联合惩戒、网络共治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网络交易市场活力,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三)坚持依法管网,推进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化建设。
强化法治意识,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制定市场监管执法规范性文件中应有针对网络市场监管的专门条款,推进工商法律法规向网络市场延伸应用;根据业态发展和监管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对省工商局原已制定的网络交易监管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研究制定关于网络交易信用管理、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和网络交易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指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制定完善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网络市场规制体系建设,完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制度,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推动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化建设。
(四)坚持以网管网,充分发挥网络监管平台作用。
1.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数据质量。一是要进一步拓宽数据来源。要通过省局“一体化”业务系统获取本地已经工商登记的主体网站(网店)数据;及时导入总局网监平台最新搜索下发的数据;协调省通信管理部门,获取省内ICP备案网站数据;通过电子标识办理和网络交易平台数据报送,导入新增数据;通过第三方搜索服务机构,以购买的方式获取省内市场主体在淘宝等国内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数据。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企业注册、日常检查、案件查处、投诉及举报处理等途径,依托网络经营主体数据管理系统的相关模块,将新发现的网络经营主体录入数据库中;督促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特别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及时上报平台经营者和网店经营主体信息。二是要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数据核查、判定工作计划,通过比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电话询问、入户实地核查等方法不断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息。要对现有网站数据进行整理,逐条进行梳理核实,保证每一条数据的完整、真实、有效。要利用网监平台标签功能,做好主体标签标注工作。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经营性网站底数和变动情况,实现网络经营主体数据的动态更新维护。
2.强化电子链接标识应用。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要督促其在网站主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3. 完善网监系统功能。一是要进一步优化网监系统接口,实现总局下发数据、通信管理提供数据、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报数据的导入、比对和转换;完成与省局“一体化”系统的对接,实现与注册登记、12315投诉举报、行政执法、年报公示等系统数据的自动关联和导入、导出。二是要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模块功能,实现与工商内部各业务条线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三是要按需配备或共享电子数据取证设备,提升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四是要强化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的融合,开展网络市场大数据监管应用,做好数据资源的研究分析,逐步实现事前掌握基础数据、发现违法线索并及时预警,事中跟踪、锁定违法主体及行为,事后掌握违法行为的纠正情况。五是完善以客体和行为标签为重点的关键词建设,加快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特征语义库建设。
4. 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充分利用网络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网络交易违法线索的发现、研判和处理的能力,逐步从专项式、分散式的监管执法向“日常监测+集中搜索+商品抽检+分散处理+定期反馈”的监管执法模式转变;加强网上监测检查与实地检查的衔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五)坚持信用管网,落实网络经营主体责任。
1. 落实网络经营主体责任。以省内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为重点,围绕供应商资质审核、商品准入退出、商品质量管控、网络食品经营、商标专用权保护、合同规范、消费维权、网店实名等内容,引导网站经营者健全完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督促网站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2.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一是以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载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二是按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通知》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处罚信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有效发挥失信惩戒机制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将网络经营企业纳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中,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促进我省网络经营企业信誉、信用形象提升。四是指导辖区内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健全信用评价体系,警示交易风险。五是根据总局安排部署,适时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工作,构建电子商务信任生态圈,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
(六)坚持协同管网,形成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合力。
1. 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在传统市场监管中积累的优势,积极整合监管资源。省局将按照业务归口、线上线下职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内部协调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2. 建立外部协作机制。要加强与公安、通管等涉及网络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省局与省通信管理局建立的经营性网站监管协作机制基础上,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刑事司法衔接,研究建立案件移交、协办、协查机制;加强与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商的协调,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共享、网络经营者实体定位、关闭违法经营网站接入等机制;加强与物流快递、金融支付等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通过查看物流快递、金融支付单据等手段对网络交易违法相对人进行物理定位。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类新媒介,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市场自我净化,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3.建立跨区域监管协查机制。加强与各省市工商部门特别是国内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的合作,建立完善信息互通、跨省网络案件协查等制度,提升区域间网络交易监管的协同能力和监管效率。
(七)规范各类涉网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一是要强化日常监管,开展网络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传销、商标假冒侵权、无证无照经营、合同欺诈、未在其网站首页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要深入开展红盾网剑等专项行动,针对网络商品交易中群众关切、舆论关注的多发性、易发性问题,集中整治,重点突破,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网络市场活力。
深入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放宽网店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条件,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网店字号。鼓励网络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更好地落实网店实名制。鼓励更多传统的市场主体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积极发展网上业务,培育更多的网络市场主体。
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网店经营者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优势产业和特色市场实施“互联网+商标”战略,创建自主商标品牌,对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网络经营主体予以扶持,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引导农产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新农村建设。
(九)完善消费维权体系,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网络交易投诉和维权机制,创新在线消费投诉举报的技术手段,实现网络监管平台与12315平台的对接,畅通网络消费保护渠道,打通条线、地区间“诉转案”通道,将消费投诉举报作为网络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督促引导网络经营主体特别是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消法新规定,健全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引入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网购消费投诉纠纷处理,实现投诉处理工作前移。利用12315平台数据资源,加强对网络消费投诉信息的分析和消费侵权行为的研判。开展网络销售商品质量检测,加强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开展网络消费者教育,普及网络购物安全知识。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为完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机制,省工商局建立以分管局领导为召集人、相关处室为成员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网监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统筹协调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做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等“五个环节”的工作落实。
(十一)加强调查研究。一是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充分研究目前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在法律适用、职责分工、网络技术、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二是要及时收集掌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社交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团购、O2O等商业模式、新型业态的发展变化,创新监管理念,提出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办法。三是要积极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措施,完善网络市场消费维权机制。
(十二)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业务学习培训。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网络市场监管业务培训作为网络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作为重点,结合执法办案、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平台操作、电子取证等知识一起培训。同时,网络市场监管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网络知识和网上执法技巧的学习,不断提升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网络市场监管的水平。二是合理配备人员。各州市工商局在机构改革中要配齐配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力量,根据网络市场监管需要,选配一批熟悉工商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人员充实到网监工作岗位。各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专抓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基层分局(所)至少要配备一名熟悉网络市场监管业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三是要逐步建立我省网络市场监管专家型人才库,加强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提升对网络市场发展趋势的综合研判能力。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强化对广大网络经营者文明经营、诚信自律的教育引导,增强其守法经营、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自觉性;广泛宣传有关网络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曝光典型案例,宣传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监管和服务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大消费指导和消费维权知识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自我保护意识。
(十四)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建立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督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依法履职尽责。要加强信息报送,总结经验,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确保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序推进。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