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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引发侵权纠纷 爱丽网售假九阳吞苦果
发表日期:2014-09-16 19:27:59    访问人数:444    来源:中国工商报      
摘要:

网络团购引发侵权纠纷 爱丽网售假九阳吞苦果

摘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诉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丽国际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销售假冒九阳豆浆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九阳公司诉称,2012年该公司发现爱丽网以团购形式销售九阳DJ13B-D08D升级款产品。该商品标注的生产者为九阳公司,使用了与九阳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经检验,团购商品不是九阳公司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系假冒商品。九阳公司将爱丽网经营者——爱丽国际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近41万元。

    爱丽国际公司辩称,公司只是提供了网络销售平台,涉案商品系临沂市兰山区君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鼎公司)采购并直接向购买者发货的。在组织团购活动前,公司审查了君鼎公司提供的九阳产品代理授权书、营业执照及保证书,尽到了网络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作为团购网站的经营者,爱丽国际公司只是获得产品销售的差价,九阳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因此不同意九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九阳公司是九阳商标的注册人。2009年,九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3月起,被告在“爱丽团购”页面团购九阳产品,内容为“以345元购买原价699元的九阳豆浆机DJ13B-D08D升级款”。至8月21日,该网页显示已有1179人购买。

    法庭经比对团购商品和真品发现,二者在包装纸盒的质地、印刷色彩清晰度以及商品本身的图案、材质和重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爱丽国际公司提交的产品代理授权书,经鉴定九阳公司的印章为伪造的。

    在庭审中,九阳公司主张根据爱丽网团购价和网站显示的参加团购人数计算赔偿数额。爱丽国际公司表示,网站上显示的团购人数是虚构的,实际团购人数仅有62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因网络团购所引发的纠纷。与传统的商品销售关系中销售者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不同,网络团购涉及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商品的实际供货人和消费者三方主体。本案中,涉案豆浆机可以认定为侵犯九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爱丽国际公司与君鼎公司通过爱丽网开展的涉案假冒商品的团购活动,本质上属于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销售涉案假冒商品的行为。爱丽国际公司通过网站向消费者推荐、介绍假冒商品,网站相关信息中并未明确销售者是君鼎公司,消费者下单、付款均在爱丽网完成,货款由爱丽网直接收取,送货亦由爱丽网送货员完成。可以说,被告并非单纯提供电子商务平台,而是参与了交易过程,并在扣除差价后与君鼎公司结算,每台获利75元,其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考虑到爱丽国际公司就每件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并非涉案假冒商品的全部单位利润,故法院参考爱丽国际公司网站上显示的参与团购人数、产品差价,结合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在爱丽网“爱丽团购”相关页面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来源:中国工商报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