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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办技巧
发表日期:2014-11-03 17:30:18    访问人数:333    来源:中国工商报      
摘要:

案 情 

       2013410日,吉林省吉林市工商局龙潭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龙潭区以销售A公司系列产品的名义发展人员进行传销。初步调查发现,A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规定,只要购买A公司产品就可以成为该公司会员,按照购买产品及发展会员的情况设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和VIP会员4个等级,分别获得小区业绩11%12%13%15%的提成奖,发展会员越多得到的奖金就越多。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传销,经批准于当日正式立案。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A公司自20133月起利用网络操作平台,在吉林市以销售保健品和化妆品为由,发展张某等22人为公司会员,收取会员入门费167500元,整个会员登记过程均由张某在公司会员办公系统网站里完成。办案人员查证了张某等人往A公司收款账户汇款及提取销售奖金的事实,证明了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资金链的形成。办案机关对A公司宣传网站、网上商城、公司会员办公系统网站等进行了证据保全,查获了销售提成方案、商品实物,证明了当事人以互联网为载体从事传销行为等事实的存在。

       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认购商品、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依据下线会员销售业绩获取报酬,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0000元。

分 析

       在本案中,A公司的销售提成方案、收款账户和发放奖金账户都以个人名义设定,在A公司网站和网上商城上很难找到证明其涉嫌传销行为的证据。

       1.关于入门费的认定

       在本案中,A公司销售提成方案规定,消费者可以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累计购买公司商品获得200pv值(积分)后,享受所有商品20%的折扣,3个月内有资格升级为公司高级会员。

       从表面上看,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成为A公司的消费型会员,在其网上商城多次或一次购买商品获得200pv值,就获得相应折扣晋升为高级会员,属于一般促销行为。但办案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一般消费者无法通过A公司网上商城完成购买行为,只有获得他人推荐,并交纳一定注册费或购买一定数量商品才能成为正式会员,享受相关权益。这就证明当事人对公司会员限定了入门费等条件。

       2.关于上下线团队计酬的认定

       从表面上看,A公司设定了4个会员级别,即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和VIP会员,不同级别会员投资额不同,销售提成比例也不同,并没有采用上下线的团队计酬方式分配奖金。但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发现,购买人只有成为A公司正式会员并介绍他人加入形成市场新增业绩后,公司才会根据业绩发放销售提成奖,提成奖的数额与新会员的数量和新增业绩额挂钩。以团队人数和业绩额确定上线会员的销售提成,这种计酬方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关于团队计酬的规定。

       3.关于人员链和 资金链的认定

       办案人员进入A公司吉林地区网络管理后台并经询问当事人查明,20135月,张某在马某推荐下成为该公司会员,张某于同月发展曲某和姬某加入。同年6月,曲某推荐付某、关某成为公司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姬某发展吕某成为其下线。张某等人汇款的账户是A公司以个人名义设定的章某和叶某账户,发放奖金的账户是A公司以个人名义设定的宋某账户,商品发货人是马某。这些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采用了 团队计酬方式,并形成了资金链条。

       4.相关证据效力的强化

       相对于实体传销而言,网络传销案件证据获取难度大。在本案中,当事人从事传销行为的主要证据储存在会员办公系统网站里,通过会员编号和密码登录该网站,才能看到会员基本信息、会员注册方式、公司收款账号、会员团队发展情况、会员奖金明细等相关内容。然而,该会员办公系统网站服务器在香港地区,给办案机关取证带来难题。

       为强化证据效力,办案机关在取得网站登记密码后,依法申请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对当事人上述公司会员办公系统等相关网站原始内容予以打印并进行录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办案体会

       1.缜密细致调查,化解取证难题

       网络传销行为隐蔽性强,通过现场检查取得证据的可能性很小,只能通过外围调查固定证据,准确掌握网络传销基本运作方式、会员网站网址等信息。

       在本案中,办案机关先期已调查清楚当事人在吉林地区的传销网络,各项证据均能证明其涉嫌传销,但涉案资金账户均是个人账号,且收款账户与发放奖金账户没有直接资金往来。办案人员仔细分析叶某的个人账户往来款,发现每次提款均为全部提出。

       办案人员推断,如此大数额且精细到分的提款行为,极有可能是在银行通过先取后存的方式完成的。办案人员依法向杭州某银行发出公函,取得了银行的配合,查阅了叶某提款当日的全部银行票据,确认了办案人员的推断。为确定叶某和宋某与A公司的关系,办案人员到杭州社会保险中心调阅信息,确定两人均为A正式员工。

       2.耐心教育引导,化解当事人抵触情绪

       办案人员赴浙江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抵触情绪很大,不承认涉案会员网站为公司所有,不承认章某、叶某的收款账户为公司所有,更不承认公司从事传销行为的事实,拒绝向办案人员提供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将已经取得的证据向当事人逐一展示,讲解从事传销行为的危害和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A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3.准确把握追责标准,争取办案主动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按照公安机关的属地管辖原则,本案在吉林市范围内没有证据表明传销人员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办案机关认为本案没有达到移送标准。

       本案查处的是当事人在吉林市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案件办结后,办案机关将该案移交给当事人住所地工商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