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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通报2014年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表日期:2015-01-28 12:10:25    访问人数:417    来源:中国工商报      
摘要:

  
  案例一:
  2014年9月15日,浙江省平湖市工商局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工商局的移送函,对当事人周家平在淘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服装上使用的CC&DD标识侵犯了CC&DD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为20602.32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有CC&DD商标侵权标识的连衣裙47件,并罚款6万元。
  

  案例二:
  2014年7月,安徽省芜湖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金华在其开设的新浪官方微博和腾讯官方微博以及网站中,将非医疗机构的振元堂养生美容管理中心宣传为具有中医医疗资质的机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案例三:
  2014年7月9日,福建省福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鼎市艾洛裳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要求VIP分销代理之间互刷信誉以及为该公司的托管网店提升信誉发空包,从而达到在淘宝网上同类产品搜索排名靠前及快速达到参加淘宝官方活动要求的竞争优势目的。该公司共配送出2534份空包,其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
  2014年9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湖南省长沙市莎拉购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为了提升其天猫店铺“莎拉购化妆品专营店”的交易量综合排名,以便在即将开始的天猫“双11”促销活动获得更多的人气和销量,安排2名员工在进行网上销售服务的同时,采取“刷单”的形式进行虚构交易行为,共计虚构交易233单,虚假交易额44498元,支付刷单佣金1398元。9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后,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虚构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该局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五:
  2014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当事人万丹曦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倾城海伦家”网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后,对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待销售标注有PRADA(普拉达)、CHANEL(香奈儿)、Zegna(杰尼亚)、BURBERRY(博柏利)字样的服装、围巾、拖鞋等商品380余件。后经权利人鉴定,系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商品未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且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及品牌和数量较多,违法经营额也较大,工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没收并销毁当事人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罚款60万元。
  

  案例六:
  当事人诸暨市何伟袜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于2013年12月起将其生产的标有标识的童袜通过其位于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合计销售7353笔,销售额16645.60元;并在同一互联网交易平台销售其生产的无任何商标标志的童袜,销售了19182笔,合计销售额为43199.40元。2014年9月4日被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牌头分局查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对其罚款10万元。
  

  案例七:
  2014年8月28日,河北省迁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剑专项行动中,巡查发现个体工商户何建先开办的迁安市圣亚门诊部未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14年9月12日前改正上述行为,但当事人至2014年9月28日仍未改正。
  2014年9月28日,工商部门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八:
  2014年9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当事人奚忠明在其大丰市萃华金店微信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欺诈。经调查,当事人9月12日在其微信上发布的“黄金228元1克”“黄金全城最低价”的广告,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其销售的黄金价格优惠的具体内容,且实际销售价格与宣传内容不符。
  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九:
  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至7月15日在明知所发布的西山艺境项目正在建设之中,虽已取得预售房销售许可证,但尚未竣工,不存在二手房的情况下,为了招揽客源,以便获得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渠道费用,仍然将房源信息在搜房网二手房栏目下发布,并且每日保持维护更新,共计发布20条,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北京市工商局门头沟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十:
  2014年10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淘宝两家网店的经营者王伟设在该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3270件女装的领标、吊牌均标有“ZARA”商标等内容,涉嫌侵犯“ZARA”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2014年9月中旬分多次从阿里巴巴网站上购进5个品种共计4000件标有“ZARA”标识的女装开衫,在上述两家网店销售,未销售出的3270件存放在其仓库内。经商标权利人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鉴定,当事人在其开的两家网店上对外销售的上述女装开衫,系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14年11月11日,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王伟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ZARA”女装开衫3270件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