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排行
学习交流
耿马县工商局查处某网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
发表日期:2016-04-25 17:13:34    访问人数:625    来源:本站原创      
摘要:

耿马县工商局查处某网店对商品

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

 

【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耿马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检查时,发现天猫网络交易平台上的“XXXX旗舰店”涉嫌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于20081月向耿马县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成立一家名为“云南XX茶业有限公司”的企业,2 01 43月变更为“云南XX实业有限公司”,从事茶叶收购、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糖鲜花、干花制品、酒、茶树油销售,电子商务服务。2009年以来,当事人在淘宝网开展网络营销业务。20125月在天猫交易平台正式开展茶叶销售,销售其经营的30个品种茶叶。在茶叶营销过程中由公司的广告部门自行制作网页宣传广告,并不定期进行更换,201511月,为了加大茶叶销量,当事人在其网店内宣传所售茶叶有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等表示药品功效的语句,直至201569日,被耿马工商局查获。

【主要证据】

  证据一:对当事人股东XX的《询问笔录》-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过程和事实;

  证据二:从网店宣传照片截图(1页),证明网店的违法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定性及处罚依据】

定性依据:当事人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规定的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