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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商局查处xxxx医院利用网站进行虚假宣传案
发表日期:2016-04-25 17:16:59    访问人数:1084    来源:本站原创      
摘要:

保山市工商局查处xxxx医院

利用网站进行虚假宣传案

 

【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保山市工商局在网络监管工作中发现xx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5月开始,在其网站(网址:www.b***yy.com)宣传每月开展妇科腔镜手术200余例的数据不真实,与实际不符;在其网站对外宣传xxxx医院获得了各种荣誉资质等内容,xxxx医院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内容不真实;其网站对外宣传“普通无痛人流术安全认证 80事故”的内容,该数据实际是指原xx阳光医院的数据,并非xxxx医院的数据,内容不真实;其网站对外宣传xxxx医院为国家公立医院,xxxx医院实际是一级综合营利性私立医院,其宣传内容不真实。xxxx医院同时还制作了宣传内容不真实的喷绘广告和刷品广告。经保山市工商局调查认定,xxxx医院支付网络宣传费60600.00元,喷绘广告费用13400.00元,刷品广告费用103960.00元。                                                                    

【主要证据】

    1.现场笔录1份共3页;

    2.证人证言9份共33页;

    3.现场照片8张、xxxx医院发放的广告刊物3种共4本、xxxx医院网站截图17页;

    4.xxxx医院与湖南万年通印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印刷品订货合同》复印件1份共1页、xxxx医院与云南扬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揽加工合同》复印件2份共2页、xxxx医院财务记账凭证及出纳林xx个人网上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共18页;

    5.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函1份共1页;

    6.xxxx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共2页;

    7.xxxx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共1页;

    8.xx、李xx、张xx、晏x、林xx5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页、《委托书》1份共1页。

【定性及处罚依据】

定性依据:当事人发布的商业广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广告,且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广告主。当事人在自行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 xxxx医院在保山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情形,对当事人提出的减免处罚申请予以采纳,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已发布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77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柒仟玖佰陆拾元整)。